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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英語聽名字就是比較特殊的語言,與其他英語類型相比,它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,無論從詞匯、詞義、專業術語還是表達形式等方面均有別于一般的英語。根據我多年的學習和不斷研究總結,法律英語語言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:
1、用詞比較準確。這一點在英語介詞的使用上體現得尤為明顯。不同的介詞表示不同的意義,不可像在日常英語中隨意使用,否則可能會引起法律糾紛。
2、用詞比較正式、拘謹。比如,不用before而用prior,不用but而用provided that,不用after而用sequent,不用tell而用advise,不用begin或start而用commence,不用use而用employ,不用according to而用in accordance with,不用show而用demonstrate,等等。
3、大量使用外來詞語,特別是拉丁詞語。比如,de facto(事實上的),in re(關于),inter alia(除了別的因素以外;特別),alibi(不在犯罪現場),bona fide(真正的,真誠的),quasi(好像;準),per se(自身), ad hoc(專門的;專門地),等等。
4、使用具有不同意義的常用詞。比如,action(訴訟),avoid(取消),consideration(對價),execute(簽署),prejudice(損害),save(除了,除……外),serve(送達),said(上述,該),minor(未成年)或major(已成年),instrument(法律文件),等等。
5、經常使用古英語和中古英語。古英語(Old English)是公元約1100年以前的英語,中古英語(Middle English)則是公元約1100年至1500年間的英語。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大量使用以here, there和where與介詞合成的詞,比如,hereafter,herein,hereunder,hereafter,thereto,whereby,wherein,等等。
6、使用法律術語和行話、套話。比如,burden of proof(舉證責任),cause of action(案由),letters patent(專利證書),negotiable instrument(流通票據),reasonable doubt(合理的懷疑),contributory negligence(與有過失),等等。